建材之风讯:工程安全纳入施工监理范围探析
1、施工监理并不是没有监督安全,但难于承担施工安全监理责任
施工监理中监督安全包括两个范畴:一是工程建成后的安全,即工程安全;二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,即施工安全。前者即工程建成后的安全,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内容(《建筑法》第52条),当然是施工监理中质量控制的重要工作,并要承担相应的质量监理责任,这是没有异议的。关于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,施工监理也是要进行监督的。因为,不这样做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会影响进度控制目标。此外,不监督施工安全,质量也保证不了。工作面不安全,工人操作就提心吊胆,也就难于保证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。还有一些工程,上一道工序不保证质量,下一道工序施工就不安全。所以,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,施工监理也就要监督施工安全。既然如此,能不能说监理单位就应承担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呢?还不能作如是观。
第一,监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与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范围是有区别的。按照新版委托监理合同(GF-2000-0202)关于“监理人权利”第17条(8)中规定“对于......不安全施工作业,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、返工”。应该说,对此作为监理人的权利或作为监理范围的规定还是恰当的。而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范围不仅至此,它还包括完善安全制度、安全管理机构、人员安全培训、职工保险等方面。现在,又把文明施工一并纳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达标范围。显然,这与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确定的监理范围是有区别的。
第二,监理监督施工安全与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其经济动机是不同的。施工企业只有确保施工安全,才能实现其经济效益;施工企业为了追求更大利润,又可能忽视施工安全,减少对施工安全的必要投入。前者不施工企业的合理行为,即理性行为;后者是不良行为,即非理性行为。这两种行为,表面上看来是相悖的,但它们都是受施工企业的利益驱使的。监理行为与此不同,监理是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提供服务,它的行为从属于业主的利益和由此确定的权力范围。保证施工安全,施工企业有比业主更直接的经济利益。对业主更直接的经济利益则是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目标。因此,监理监督“不安全施工作业”也是服从于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这一业主利益的。它与施工企业虽也都监督安全,但其经济动机和利益取向不同。因此,它们监督的力度也就不同。
第三,监理对施工企业忽视施工安全的不良行为,缺乏充分的制衡手段。施工企业因对施工安全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,对企业内部行为的监督也具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力。相比之下,业主并不拥有同等的责任和权力。这样纵使施工企业发生忽视安全的行为,业主也就缺乏制衡手段,更谈不上有权对其处罚。在这种情况下,连业主都不具有的责任和权力,又怎能要求监理有所作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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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理知识|工程安全纳入施工监理范围探析
2016-08-22 浏览:38